多数派认为,本巴作为“远程”指挥官的身份问题至关重要。多数派认为,本巴应该受到一定的尊重,因为“本巴先生作为向外国派遣部队的远程指挥官,在调查和起诉犯罪时会面临诸多限制。”(第 191 段)这一非同寻常的声明——没有任何案例、条约或论文支持——似乎不仅在庇护本巴先生,而且符合任何国家、地区组织甚至叛乱组织的利益,这些组织的部队跨越国界,这种情况在当今世界越来越常见。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指挥官应该被要求进行更高程度的尽职调查和监督,正是因为存在风险,而且大多数现代指挥官几乎可以通过手机、卫星电话和其他现代通信方法立即联系到他们的部队。
个别意见声称“上级指挥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部队
”(第 34 段)它还补充说,重要的是“不要陷入一种思维定势,即优先考虑让那些身居高位的人承担责任,并始终将最高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归咎于他们。”(第 35 段)这一宽泛且没有脚注的声明颠覆了许多国际刑法理论。鉴于其深远的潜在影响,对法官的意思进 特殊数据库 行更多的分析和阐述将是有益的。
观察人士认为
另一个可能成为判决焦点的法律问题是反人类罪的背景要素。,并有望就第 7 条的“国家或组织政策要素”重新作出裁决。然而,多数派判决并未关注该问题,个别意见也很少关注该问题,该意见认为(未经讨论或授权)第 7(1)(k) 条不能包括抢劫,因为这是一种财产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犯罪。它还发现,第 7(2)(a) 条中提到的“行为过程”要求检察官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被指控为“行为过程”一部分的个别犯罪行为。(第 66 段)。由于反对意见对这两点都持异议,该判决没有为法院的审判分庭或预审分庭或检察官提供任何指导,这是不幸的。
就案情而言,个别意见关于证据量和适当评估背景要件的论点并不令人信服。正如我在其他地 提高电子邮件简报打开率的 5 种方法! 方所写的那样,在我看来,背景要件本质上是管辖权问题。例如,冲突是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或者是否存在“针对平民的攻击”,都是为了确保犯罪不是“普通”性质的,而是国际犯罪。检察官必须证明“行为过程”而不是每项具体行为的存在。如果以大屠杀的典型案例为例,个别意见似乎要求检察官首先证明纳粹实施了具体的谋杀,而不是证明他们进行了“针对平民的攻击”,然后才能评估是否犯下了涉及谋杀和驱逐出境等具体罪行的反人类罪。鉴于大规模暴行的性质以及国际刑事诉讼的现实,这并非特设法庭的惯例,而且我相信,这是对第 7(2)(a) 条中“多重实施行为”措辞的错误解释。